1、凡考试报名医、药、护、技等专业的职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职位的工作。
2、考试报名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按规定专业考试报名。考试报名有执业资格需要的专业的职员,所考试报名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同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考试报名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职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注册证书。上述考试报名职员可根据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卫医〔2024〕11号)需要,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考试报名有执业医师资格需要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考试报名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考试报名有执业护士资格需要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实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获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考试报名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考试报名药学类专业的职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剖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考试报名医技类专业的职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获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职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考试报名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职员,需要具备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获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获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区域考试合格标准获得中级资格的职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员,严格根据江苏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考试报名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获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6、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海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考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职员,应提交江苏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准时按公告需要认真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准时与委人事处(025-83620623)或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5-83620823,83620833)联系。
2024年江苏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信息 | |||||||||
2024年江苏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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